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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度黑龙江省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的通知
内容来源:     发布时间: 2017-10-10




 

黑工信科联函[2017]530号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


黑龙江省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的通知
   

各市(地,省农垦总局)、绥芬河市、抚远市工信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意见》黑发〔2016〕23号)《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黑发〔2016〕33号)等文件精神,根据黑龙江省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及奖励实施细则》(黑工信科规联发〔201715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省工信委和省财政厅决定开展2016年度首台(套)产品的申报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各市(地,省农垦总局)工信主管部门、财政局根据《实施细则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申报,并于2017年10月27日前将推荐意见、汇总表(见附件)及申请材料分别报送省工信委(纸质材料及电子版一份)、省财政厅(纸质材料及电子版一份)。
    二、申报的首台(套)产品应是2016年度已经制造完成,并在本通知发文之日前实现销售和使用的产品。每户企业只能申报1个首台(套)产品。
申请单位应根据《实施细则》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研制企业申请材料包括:
   (一)首台(套)产品认定申请报告;
   (二)需认定产品知识产权和技术先进性的有效证明文件或新产品鉴定证书;
   (三)产品查新报告和产品检测报告,因产品特殊性确无相应检验检测机构的,以产品合格证和能体现相关检测数据的用户使用报告为准。特殊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四)省级以上质监部门出具的产品标准备案有效证明;
   (五)能反映首台(套)产品研发成本支出情况的相关财务凭证以及销售首台(套)产品的合同和销售发票等证明材料。产品销售完成时间距申请认定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合同交货期和销售发票、产品出库单及用户使用说明的日期应体现在当年发布申报通知之日前,其中销售发票额度应不低于50万元;
   (六)《黑龙江省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扶持资金申报表》;
   (七)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企业产品申报年度的经营、财务、缴税等情况的佐证材料。
用户单位申请材料包括:
   (一)首台(套)产品采购应用奖励项目申请报告;
   (二)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复印件;
   (三)产品采购合同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用户单位申请首台(套)产品采购应用奖励项目的同时,研制单位必须申报首台(套)产品认定,有关合同及发票应一致。
    四、佐证材料涉及省工信委文件、证书无需复印全文,只复印关键部分并提供文号、证书编号。
五、申报首台套产品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及省规定,按时向财政部门报送年度及月份报表,各种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账簿等健全,能够如实反应首台(套)产品的生产成本支出、销售价格等方面情况。
六、整个申报过程须在黑龙江省审批平台审批业务管理系统(http://www.hljzwzx.gov.cn)中体现,具体操作步骤请提前与省工信委科技处联系。
省工信委联系人科技处   张 江 
联系电话:045182807148兼传真
电子邮箱:gxwkjc@163.com
省财政厅联系人:产业发展处  王 
联系电话:045153610100
:黑龙江省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奖励资金申请汇总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黑 龙 江 省 财 政 厅
2017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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